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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: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

来源:宁波知名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www.zmnbls.com/   时间:2019-02-21 14:02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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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2月19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,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,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、朱凤山故意伤害(防卫过当)案、侯雨秋正当防卫案、于海明正当防卫案(昆山龙哥案)。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,近几年,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,起因虽是孤立个案,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、法治、公平、正义、安全的普遍诉求。对此,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,回应群众关切,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,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,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,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。

最高检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,对于正当防卫的各种情形归纳如下:

1.已知他人意图伤害自己,随身携带武器防身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。

假设女子A因为情感纠纷被男子B骚扰,B更扬言不答应在一起就要一直骚扰A甚至伤害她,A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,所以A在生活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,后来B真的如威胁所言,对A进行人身伤害,这时A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B击伤甚至击毙。这种情况下在以往极大概率被认定为“防卫过当”。 但最高检在本篇长文中表达的意见是,A的做法本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,只要B确实存在“行凶”的事实,则A也属于“正当防卫”,不承担刑事责任。


    2.正当防卫看手段是否对等,而不是伤势是否均等。

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,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,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。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无辜路人B,B夺下刀子对A连捅三刀致其当场死亡。以往会被认定防卫过当。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,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,而是以暴力手段论,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。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,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,暴力手段对等,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,也认定正当防卫。

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,暴力手段对等相当重要。假若歹徒A只是给你两个飞腿,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将他刺死就超过了必要手段。暴力手段要对等,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,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,这一点很关键。

 

3.受害者自觉侵害威胁并未消失,可以持续进行合法防卫。

这个案例就是不久前发生的江苏昆山“社会龙哥”被夺刀砍死案。也是去年引起社会讨论度最热的案件之一。案件起初是因为车辆碰撞导致口角争执,随后“龙哥”便拿出砍刀追砍于海明,但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,龙哥的刀不知为何脱了手,二人急忙去抢,刀落入于海明之手。抢到刀的于海明,立即回砍数刀。期间“龙哥”想跑回车上,但被追上,最后被砍抢救无效身亡。

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,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,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,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,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没准还要拿枪换炮,或者电话集结人群返回报复。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感觉恐惧,自觉不安全,属于正当防卫。

这个案例的正面意义在于,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可以大大提升了,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,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。

 

4.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,受害方就可进行防卫。

举例说明,江湖大哥A拿着砍山刀堵在门口威胁B,说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,并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比划划,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敏感的肌肤,也许这时候江湖大哥A只是想吓唬吓唬B,并没想真的砍人,如果是以往,B直接夺下江湖大哥A的刀把A砍翻,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。

但今后这就是正当防卫,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,他并不需要揣摩A到底是真的想弄死他,还是在吓唬他,这时就可进行正当防卫。如果此时还要求B要明知A是想杀他的情况下或有伤害行为才允许正当防卫。对处于那种精神状态下的B而言,太过于苛刻。

 

最后,在回答记者的问题上,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说道:正当防卫不是“以暴制暴”,而是“以正对不正”,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。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,甚至可以致伤、致死,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,而且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,体现“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”的价值取向。但同时他也强调: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,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。公民遇到不法侵害,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,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、防范侵害,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,避免滥用武力,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。

作者:王焕承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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